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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