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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