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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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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1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