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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