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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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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1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