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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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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52-2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