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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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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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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70 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