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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