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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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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18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