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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