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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機動及保修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相關修護廠及操作人員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前項調查,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及相關修護廠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第一項有關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之內容、調查程序、編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