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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規則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