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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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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6-2 條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64 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