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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為維護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之安全,主管機關對該交通建設毗鄰之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其範圍內建築中或原有之建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有礙興建或營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不辦理者,逕行強制拆除之。但應給與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