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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