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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通訊傳播基本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