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