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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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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24 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