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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