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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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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27 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