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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