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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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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5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核發證書、執照及受理各項申請,得分別收取審查費、檢查費、證書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