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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
前項商品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各該商品品名及其相關資料,並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或持有者為一定之處理。
前項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