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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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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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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6 條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