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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