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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
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