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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