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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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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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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