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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