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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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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4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