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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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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第一項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