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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