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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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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1 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