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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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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 條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