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躉購之規定。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能源類別、裝置容量、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得依前項辦法設置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且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