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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輸配電業依第八條第二項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