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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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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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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
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