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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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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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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EN
第 1 條
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條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