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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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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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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8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