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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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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13 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