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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本準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核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