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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