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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