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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