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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