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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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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度量衡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4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