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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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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3 條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