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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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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4 條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