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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標準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12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