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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