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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
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